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重劃公共設施逕為分割後換發之權狀應附地段圖
要旨
重測、重劃公共設施逕為分割後換發之權狀應附地段圖
要旨
重測、重劃公共設施逕為分割後換發之權狀應附地段圖
內容
對於64年7月1日以後辦竣地籍重測、農地重劃或市地重劃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狀已依土地法及本部65年4月19日台(65)內地字第673476號函頒「地段圖印發須知」之規定附以地段圖者,如嗣後地政機關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規定辦理逕為分割登記時,其地段圖應予換發,所需工本費由地政機關核實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