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要旨
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要旨
申請地籍圖謄本得以複印辦理,過於破舊無法複印者,仍以人工描繪
內容
案經函准內政部61年5月2日台(61)內地字第469828號函以:「案經本部邀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派員研商獲致結論:本案有關人民請領地籍圖謄本,仍應遵照行政院60年3月5日台60研展字第188號令規定,採用複印辦理。惟為顧及地政機關所保管之部分地籍底圖,確因圖幅破爛無法複印,或因當事人申請描繪時,似得人工描繪發給之。」並陳奉批示:「應照內政部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