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登記土地應先由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後再辦登記
要旨
未登記土地應先由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後再辦登記
要旨
未登記土地應先由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後再辦登記
內容
查未經登記之土地,在辦理登記前,應先辦理地籍測量,地籍測量應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而土地法之執行,應由地政機關為之,此為土地法第3條,第36條及第38條所明定。本案土地既未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應不得予以辦理登記。關於貴函內敘高雄市政府原呈所稱:本案土地係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自行辦理測量,並於地政機關認可該項測量成果後辦理所有權登記一節,顯與前開法條規定有違,應請查明處理,以重法律,而維體制。至該項土地申報地價疑義問題,應俟地政機關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再送憑核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