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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會議日期 4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要旨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內容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之測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登記地目前尚未利用者,以平均海水位為水陸分界線。

二、未登記地目前已利用但其利用界線未達平均海水位以下者,亦以平均海水位為水陸分界線。

三、未登記地目前已利用至平均海水位以下者,應以「利用界線」為水陸分界。

四、前列第一、二兩項土地,倘將來利用至平均海水位以下時,應隨時依照第三項辦法補測更正,並補辦地籍登記。

五、前列第三、四兩項土地如其利用界線更加擴展時,亦應隨時依其新利用界線予以補測,並補辦地籍登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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