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要旨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要旨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測定疑義
內容
未登記地海與陸地界線之測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登記地目前尚未利用者,以平均海水位為水陸分界線。
二、未登記地目前已利用但其利用界線未達平均海水位以下者,亦以平均海水位為水陸分界線。
三、未登記地目前已利用至平均海水位以下者,應以「利用界線」為水陸分界。
四、前列第一、二兩項土地,倘將來利用至平均海水位以下時,應隨時依照第三項辦法補測更正,並補辦地籍登記。
五、前列第三、四兩項土地如其利用界線更加擴展時,亦應隨時依其新利用界線予以補測,並補辦地籍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