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台灣總督府管理之國庫地其權屬登記事宜
要旨
原台灣總督府管理之國庫地其權屬登記事宜
要旨
原台灣總督府管理之國庫地其權屬登記事宜
內容
一、查原屬台灣總督府管理之國庫地,其權屬如何劃分登記一案,前奉行政院51年9月6日臺51財5647號令開:「(一)經交據本院處理國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議復略以:案經提本會第23次委員會會議討論並決議:1.尚未登記者,仍應依照規定辦理。2.過去國有、省有登記錯誤者,均承認其事實。至清理手續如何辦理。由國產局會同臺省府財政廳、地政局協商辦理等語。(二)准照該會所議辦理。(三)除令知臺灣省政府遵照外,仰即知照」等因。
二、經飭由本部國有財產局邀請貴府財政廳、地政局於51年9月22日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一)已登記為國有或省有者,無論是否錯誤,依照院令規定概承認其事實,不再予以更正,其已登記為省有而由中央機關使用,或已登記為國有而由省級機關使用者,應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借用手續。(二)已辦理省有登記者,既承認其既成事實,為節省人力、物力、可免補辦院核准手續。(三)尚未登記之國庫地,仍應依照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5條規定,須報奉行政院核准後始得登記為省有,其餘查明依同法第4條規定登記為國有」經紀錄在卷,並報奉行政院52年1月5日臺財0064號令准備查在案。
三、相應函請查照惠予轉知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為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