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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會議日期 82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要旨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內容

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應不得退還。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違反土地法第73條規定之義務既已發生,且登記機關課以登記費罰鍰之要件亦已構成,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得予以退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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