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要旨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要旨
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其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予退還
內容
查行政罰鍰係為維持行政上秩序,對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所為之制裁,應不得退還。對於逾期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其違反土地法第73條規定之義務既已發生,且登記機關課以登記費罰鍰之要件亦已構成,縱申請登記之案件經駁回或由申請人撤回,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均不得予以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