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時,如檢附戶政機關所出具係因戶政人員戶籍資料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所衍生關係人須辦理姓名變更之公函,得免費換發權利書狀
要旨
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時,如檢附戶政機關所出具係因戶政人員戶籍資料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所衍生關係人須辦理姓名變更之公函,得免費換發權利書狀
要旨
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時,如檢附戶政機關所出具係因戶政人員戶籍資料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所衍生關係人須辦理姓名變更之公函,得免費換發權利書狀
內容
附:內政部101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10257989號函主旨:有關因戶政人員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登記且同日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致須換發其他相關證件者,得比照戶籍登記事項因戶政人員過錄錯誤,配合免費換發證件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略。
二、旨揭建議業係經函詢相關機關(單位)意見,為減輕民眾負擔,本案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戶政人員過錄錯誤之姓名更正登記且同日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致須換發其他相關證件者時,應告知民眾如符合上開函意旨情事者,考試院、行政院衛生署健康保險局、教育部、外交部、交通部、本部地政司、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等,同意免費換發證件,並由戶政事務所出具公函給予民眾,以免費辦理換發證件。
三、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