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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要旨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內容

按登記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台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為「台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9條所明定,是申請地價謄本如係為台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所需,其謄本費用可比照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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