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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要旨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

內容

按:「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不得徵收之。」,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4條所明定。另依土地法第67條及第79條之2規定,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規費收費標準之項目觀之,並未包括地價謄本,故已實施電腦化作業地區以電腦列印之地價謄本工本費收費標準,請依85年省市地政業務協調會報討論並獲致之決議(一)「原則上照提案辦法通過省市均調整為20元,惟省市政府各循其行政系統,依規定程序辦理。」辦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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