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法查詢,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
要旨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法查詢,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
要旨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機關(構)依法查詢,由地政事務所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3年5月25日法83政第10580號函釋以:「一、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認有申報不實者,得向該財產所在地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故受理申報機關(構)(監察院、政風機構或各級選舉委員會)向地政機關查詢有關不動產登記內容,該受查詢之地政機關自應以函復或其他適當方式據實說明之;縱其提供登記簿謄本,以代說明,亦不生須否繳納工本費之問題。二、如受理申報機關(構)於依法查詢以外,另洽請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自應依土地法第79條之2規定繳納工本費。」,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