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其認定標準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要旨
公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其認定標準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要旨
公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其認定標準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內容
關於公有出租基地,其租金之多寡,係以申報地價及租金率之多寡來決定,其租金率宜否再降低,似宜就租金收入,出租成本負擔等加以考量。又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等用地之認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35條及第37條已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