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公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其讓售屬買賣移轉行為,如該公有畸零地上有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時,自應先徵求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合併之協議、調處,應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