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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出租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應先徵詢優先購買權人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公有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其讓售屬買賣移轉行為,如該公有畸零地上有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時,自應先徵求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優先購買後,再依建築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合併之協議、調處,應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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