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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要旨

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內容

本案房屋出售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售與基地所有權人,嗣後簽訂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時,由基地所有權人,與另一人共同承買,該買賣契約應屬有效,地政機關可予受理;至該房屋既係由有優先購買權之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應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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