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要旨
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要旨
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內容
一、案經本部轉准司法行政部本年7月19日台(52)函民字第4161號函謂:「……按查封之效力僅在限制債務人之處分權,被查封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拍定前仍屬於債務人,因此本件建物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所有人似有土地法第104規定之優先承購權……」等語到部。
二、查本案基地承租人林○○其位於承租基地上之房屋雖經法院查封,惟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在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房屋所有權人林○○對於承租之基地,仍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