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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會議日期 43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要旨

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內容

囑釋各節,茲分別核釋如下:

一、房屋出賣時,極少部分基地之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其優先購買權應對整個房屋行使,不得僅以其基地持分額對該房屋之某一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至其與第三人合資購買時,其地上權登記仍應以該房屋全體共有人為權利人。

二、房屋所佔用極少部分基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項全部房屋及其他部分基地同時出賣時,仍有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僅對其所有基地上之建物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惟倘出賣人自願分割出賣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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