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完成國有登記且已放租供他人耕作之土地非屬公有荒地
要旨
已完成國有登記且已放租供他人耕作之土地非屬公有荒地
要旨
已完成國有登記且已放租供他人耕作之土地非屬公有荒地
內容
按土地法第133條所稱耕作權之取得,係指依同法第3篇第5章規定程序墾竣公有荒地,而尚未繼續耕作滿10年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本案土地既已完成國有登記,依同法第43條規定,有絕對效力。且本案土地已放租供他人耕作,已非屬公有荒地。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完成國有登記且已放租供他人耕作之土地非屬公有荒地
已完成國有登記且已放租供他人耕作之土地非屬公有荒地
按土地法第133條所稱耕作權之取得,係指依同法第3篇第5章規定程序墾竣公有荒地,而尚未繼續耕作滿10年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權利。本案土地既已完成國有登記,依同法第43條規定,有絕對效力。且本案土地已放租供他人耕作,已非屬公有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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