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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會議日期 7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要旨

政府機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不宜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按政府為興建國民住宅,得選擇適當地區劃定國民住宅用地,施行區段徵收,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惟本案貴府為解決國民住宅社區內私有土地產權之取得問題,以徵收方式辦理,應非辦理區段徵收之本旨,是以本案土地仍應以協議價購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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