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216條所稱「接連土地」係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連接之土地,不及於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
要旨
土地法第216條所稱「接連土地」係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連接之土地,不及於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
要旨
土地法第216條所稱「接連土地」係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連接之土地,不及於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
內容
按土地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查該規定所稱「接連土地」,應指與因興辦事業所必需而徵收土地相接連之土地。至本案因有土地法第217條規定之情事而予一併徵收土地之接連部分,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