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內容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69次會議決議:「關於本部68年10月9日台內地字第30274號函規定,所有權人對其殘餘要求一併徵收時,地政機關及需地機關均可受理一節,應解釋為需用土地人於受理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