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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會議日期 70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要旨

需用土地人於受理所有權人對其殘餘土地要求一併徵收之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內容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469次會議決議:「關於本部68年10月9日台內地字第30274號函規定,所有權人對其殘餘要求一併徵收時,地政機關及需地機關均可受理一節,應解釋為需用土地人於受理申請後,仍應送地政機關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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