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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會議日期 8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要旨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

內容

徵收土地於奉准徵收後,擬變更原徵收計畫書者,其變更內容,依行政院54年8月5日台54內字第5554號令,核示事項一、之規定意旨,應以不違反原徵收計畫書所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為限;倘其變更內容違反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自應構成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第2款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要件。本案南投縣政府所擬「南投都市計畫體育場用地變更徵收計畫說明書」之變更計畫內容,原徵收作為體育場之部分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自應依規定處理,倘變更徵收計畫,違反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之使用目的及用途,依照上述院函規定將構成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第2款所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之事件。本案係貴府依法核准徵收,應請貴府依法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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