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之處理方式。
要旨
徵收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之處理方式。
要旨
徵收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之處理方式。
內容
本案台南市政府為開闢三等43號道路,徵收王○○所有於日據時期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由於抵押權人行蹤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致無法辦理抵押權塗銷而無法領取補償費1案,如經查明該抵押權依民法第125條、第128條、第315條、第880條規定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於徵收土地時業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得無需代為清償;該抵押權若未消滅,依照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得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抵押權擔保債權數額辦理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