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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補償費先行提存

會議日期 78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補償費先行提存

要旨

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補償費先行提存

內容

一、關於奉准徵收之土地,設定有地上權者,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法律既無明文規定,自應由地上權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議,故當事人若對於登記簿上載明之地上權價值有爭議或登記簿未載明該地上權之價值而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時,辦理徵收機關,得將補償費先行辦理提存,由當事人達成協議或循司法途徑確定其權利價值後,再向法院提存所提領。

二、上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8年10月6日法(78)律17024號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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