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案件,其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為日據時期住址之清查處理
要旨
土地徵收案件,其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為日據時期住址之清查處理
要旨
土地徵收案件,其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為日據時期住址之清查處理
內容
一、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者,前經本部73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228246號函請省市地政處研訂具體處理辦法,督促各地政事務所限期清查改正。經查除台灣省各地政事務所因人力不足,未全面清查,本部已函請切實照辦外;北高兩市業依上開部函辦理,惟仍有部分土地因權利人死亡,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或因戶政機關對於日據時期之住址無法提供最新之戶籍資料,以致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
二、目前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仍登記為日據時期住址者,因辦理土地徵收,需通知土地權利人時,得由需地機關協調地政、戶政、稅捐機關協助查明最新住址。
三、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