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徵收未依法定期限發放補償費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
要旨
土地徵收未依法定期限發放補償費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
要旨
土地徵收未依法定期限發放補償費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
內容
本案新竹縣轄區部分之用地徵收,既經該縣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協議補償、評議、公告徵收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今因需用土地機關未將補償款項撥交該縣地政機關辦理發放,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並辦理結案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