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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會議日期 87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要旨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其徵收補償費可由財產管理人具領

內容

按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或建物權利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可依民法第10條、非訟事件法第49條第1、2項所定財產管理人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11點第4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徵收之土地,以原所有權人陳甲為徵收補償費提存之對象,嗣經法院裁定選任陳乙為失蹤人陳甲之財產管理人,參照上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意旨,得同意由財產管理人具領該提存於法院之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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