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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要旨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重測後面積與徵收公告面積不符之處理

內容

「依土地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準此,被徵收土地雖已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但在未發竣地價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本部78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714647號函規定有案。又上開函所釋「發竣地價」,係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補償費提存法院之日,本部80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886865號函已有明釋。被徵收土地,在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補償費提存法院之前,其土地面積因地籍圖重測結果而增減者,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補償發價或提存作業,並請市縣地政機關於嗣後就實際補償面積大於徵收核准面積之部分,函報原核准徵收機關釐正徵收案相關資料。至於重測面積增加部分,其地價補償,應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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