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要旨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要旨
「媳婦仔」與「養女」有別,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領取徵收補償地價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5年11月11日法律28828號函及86年1月17日法律決01405號函復略以:「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本部77年5月3日法77律字第8981號函、79年5月24日法79律字第7333號函參照)。又類似之法律適用疑義,前司法行政部42年6月2日台42公參字第2652號函、本部80年1月30日法80律字第1701號函暨80年8月1日法80律字第11664號函曾表示意見,……。請……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審酌認定之,惟如涉及私權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