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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分繼承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抵繳遺產稅之土地,經公告徵收時,如經財政部國稅主管機關同意,其徵收補償地價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會議日期 78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部分繼承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抵繳遺產稅之土地,經公告徵收時,如經財政部國稅主管機關同意,其徵收補償地價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要旨

部分繼承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抵繳遺產稅之土地,經公告徵收時,如經財政部國稅主管機關同意,其徵收補償地價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內容

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左列文件或財產……。四、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1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拋棄書。……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切結書1份,聲請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又查本部76年6月15日台(76)內地字第5111182號函釋:「……繼承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如經財政部同意,登記機關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故本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抵繳案件如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同意,其徵收補償地價,得依上開施行細則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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