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要旨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要旨
因辦理土地徵收逕為分割時,遇有分割前後面積不一致之處理
內容
查「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左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左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23條規定辦理,……1/1200比例尺地籍圖:(0.25+0.07(∜F)(√F)……」為土地複丈辦法第34條第1款所明定。本案455-7及456地號土地因辦理徵收作業而分割,各該土地分割後面積之總和,若逾越上開規定公式計算值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請依同法第23條及土地法第69條規定本於職權處理。
(註:土地複丈辦法於79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800619號令廢止,原辦法第34條及23條規定業已納入89年12月6日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3條及第23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