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並決定價格
要旨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並決定價格
要旨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並決定價格
內容
政府機關協議收購土地,地政機關仍應依本部台內地字第767923號函規定,不再以主辦單位立場主持協調議價會議及決定價格。惟如需地機關函邀參加協調會議時,則應派員出席,並提供有關地籍、地價等資料及說明有關地政法令規定,作為協議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