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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耕地未經辦理補償,即由政府先行開闢為道路使用,嗣政府補行辦理徵收時,應逕行補扣佃農應得之補償費補償之

會議日期 7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出租耕地未經辦理補償,即由政府先行開闢為道路使用,嗣政府補行辦理徵收時,應逕行補扣佃農應得之補償費補償之

要旨

出租耕地未經辦理補償,即由政府先行開闢為道路使用,嗣政府補行辦理徵收時,應逕行補扣佃農應得之補償費補償之

內容

本案土地如經查明,於政府開闢道路時仍有租佃關係存在,惟因政府當時未辦理徵收補償,致原承租人未領得補償費,今政府補辦徵收補償,准照貴處所擬意見辦理,逕行補扣發佃農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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