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要旨
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要旨
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後,經編定之工業用地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不失其效力
內容
本案彰化縣溪州工業用地,既位於貴省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1梯次範圍內,該工業用地經公告解除後,其原規定地價依照本部63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597039號函規定不失其效力。至該工業用地之重新規定地價可併同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第1梯次地區,將來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同時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