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要旨
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要旨
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內容
貴市辦理地籍圖重測,對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擬先行補辦公告地價乙案,應俟產權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現行條文第25條)及本部67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按:本函業以80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停止適用)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