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會議日期 67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要旨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內容

查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徵收田賦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自耕農地為限。所稱「自耕」,依司法院院字第2028號解釋意旨係專指自然人而言。本案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申請改課田賦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