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要旨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要旨
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不宜認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
內容
查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徵收田賦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自耕農地為限。所稱「自耕」,依司法院院字第2028號解釋意旨係專指自然人而言。本案公司組織專供金菇栽培之冷凍廠房用地申請改課田賦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