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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會議日期 66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要旨

沿海從事漁撈工作之居民,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之住宅用地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課徵田賦

內容

沿海居民從事近海漁撈工作者,其供居住及放置漁具使用之住宅用地,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規定,應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用地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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