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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下道通車後,導致兩側土地使用價值降低,其地價稅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予以核減

會議日期 77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地下道通車後,導致兩側土地使用價值降低,其地價稅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予以核減

要旨

地下道通車後,導致兩側土地使用價值降低,其地價稅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予以核減

內容

查依土地法第193條規定,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行政院核准免稅或減稅者,係指因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之關係區內之土地。本案土地因地下道通車致其使用價值降低,核與該法條適用要件「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有別,不宜援引適用予以免稅或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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