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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為寺廟教堂所有,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

會議日期 85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為寺廟教堂所有,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

要旨

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為寺廟教堂所有,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

內容

本案財政部84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42176999號函意見略以:「…目前對於宗教團體受贈不動產,尚無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惟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前所取得之不動產,而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團體所使用,並經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依內政部84年5月11日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釋規定,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上揭內政部函釋規定,經核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自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問題。」是有關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所有,仍請依上開財政部意見按本部84年5月11日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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