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私有土地交換應徵土地增值稅
要旨
公、私有土地交換應徵土地增值稅
要旨
公、私有土地交換應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查「為實施漲價歸公,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分別為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前段及第3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案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交換係屬土地移轉行為之一種,依照上開規定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所議免徵土地增值稅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至第35條但書規定「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係因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其自然漲價仍歸之於公庫,供作推行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之用,與土地增值稅用途相同,為簡化財政收支作業手續,乃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