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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會議日期 78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要旨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土地增值稅之方法

內容

一、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一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例如,某甲於70年2月及75年7月分別取得同一筆土地所有權3/10及2/10,復於78年3月出售3/10,如無法確認該出售之持分係何批次取得,則應以該出售面積之3/5及2/5分別適用70年2月及75年7月之原地價。

二、(略)。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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