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要旨
58年辦理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其於64年間移轉時未補辦規定地價,則其再次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內容
案經財政部函復以:「位於原都市土地規定地價範圍內之無賦地目土地,於64年間移轉時,並未補辦規定地價,而於67年始辦理第1次規定地價,則再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似宜視為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而以其第1次規定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本部同意財政部意見。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