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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地,另行加發之補助金、救濟金、獎勵金非屬地價範圍,應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地,另行加發之補助金、救濟金、獎勵金非屬地價範圍,應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

要旨

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地,另行加發之補助金、救濟金、獎勵金非屬地價範圍,應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

內容

(略),凡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需地機關協議洽購時,除依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款外,另行加發之補助金、救濟金、獎勵金非屬地價範圍,應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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