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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要旨

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條例修正前已完成重劃之土地,施行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現行條文第42條第4項)及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現行條文第39條第4項)均係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並未規定在前開法條修正後重劃之土地方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因此,無論在前開法條修正公布施行之前或之後辦理重劃之土地,其重劃後第1次移轉係在前開法條修正公布之後者,應有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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