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領現金補償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標準
要旨
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領現金補償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標準
要旨
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修正後,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申請放棄分配土地改領現金補償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標準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應分配權利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申請自願放棄分配土地,請求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計算標準,應按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為計算標準,並以政府核定改發給現金補償地價之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政府發給補償地價低於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發給地價為準。
一、(略)。
二、本部83年10月12日台(83)內地字第8312057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