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要旨
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要旨
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申報移轉現值,其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內容
一、茲財政部根據台北縣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對上開退稅疑義之申請釋示,經函准法務部78年8月16日法(78)律決14628號函略以權利人持憑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重行單獨申報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找補之方式,於法並無不合。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二、本部78年2月16日台內地字第675874號函應予變更。(按:上函既已變更解釋不予納入地政法令彙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