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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多次移轉,均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後承買人可一次提出移轉現值申報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土地經多次移轉,均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後承買人可一次提出移轉現值申報

要旨

土地經多次移轉,均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後承買人可一次提出移轉現值申報

內容

本案土地既經法院判決應由原所有權人依次移轉登記予最後承買人確定,為簡省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值申報及移轉登記手續,有效達成為民服務之宗旨,本案如歷次移轉手續由該最後承買人一次提出辦理時,亦可由該最後承買人,一次提出移轉現值申報書,送由稅捐機關審核,無須俟前次移轉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再提下次移轉行為之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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