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要旨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要旨
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應辦理現值申報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財政部(68)台財稅第35071號函:「依土地稅法第28條(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規定,繼承而移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依同法第31條(條例第38條)規定,則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自仍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略)。」本部同意上開財政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