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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領公地移轉辦理現值審核課徵增值稅之計算標準

會議日期 58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放領公地移轉辦理現值審核課徵增值稅之計算標準

要旨

放領公地移轉辦理現值審核課徵增值稅之計算標準

內容

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使用公定契約,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同時申報其土地現值。」公有都市土地放領予承領農戶承領,於繳清地價,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自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按實際放領地價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又依照同條例第34條「都市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本案公地承領農戶,於申報現值辦竣移轉登記後,如再有移轉時,應就其再移轉時所申報之移轉現值超過前次移轉現值(即實際放領地價數額)部分,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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