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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會議日期 67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內容

區段徵收土地經整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買回之面積,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係按原有土地價值比例計算。而原土地價值之計算範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土地徵收案內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為準,本案貴市華江地區區段徵收土地,既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買回面積,自以按照土地徵收案件之不同而分別計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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