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67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

內容

區段徵收土地經整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優先買回之面積,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係按原有土地價值比例計算。而原土地價值之計算範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土地徵收案內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為準,本案貴市華江地區區段徵收土地,既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對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買回面積,自以按照土地徵收案件之不同而分別計算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平均地權條例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均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其優先買回之面積不宜合併計算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67 年 04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