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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2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要旨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內容

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惟基於分層負責及簡化重劃作業程序之要求,在直轄市自可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直轄市可授權所屬地政處或重劃單位核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2 年 01 月 3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