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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不得用於繳付地價稅

會議日期 69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不得用於繳付地價稅

要旨

土地重劃之抵費地,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不得用於繳付地價稅

內容

查土地重劃之抵費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應由重劃機關逕行登記為市或縣(市)有,故其地價稅應依公有土地之徵免規定處理,其出售所得價款依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僅限於抵付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剩餘應撥充重劃區內增加建設之費用或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未便用於繳付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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